
女职工在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享有哪些权益?因孕期身体不适离岗配资网app官方最新版本介绍,算旷工吗?
【案件回顾】
李女士于2019年11月入职某公司。2023年10月,李女士确认妊娠后被诊断为先兆流产,医生多次建议其休假14天。
于是,她向领导多次报备身体状况并请假,但领导均以“工作无人接手、不能长期请假”为由,仅批准其请一天假调整休息。
2023年11月,李女士返岗后因孕吐严重再次就医,医院再次建议其休假14天。李女士向领导请假,领导反馈工作任务重,希望不要请长假,并拒绝了其病假申请。
此后,公司发现,多段监控视频显示,2023年10月至11月期间,李女士存在多次、长时间不在工位的情况,遂以其构成旷工且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,解除双方劳动关系。
李女士则认为,自己系因孕吐反应严重且办公室新装修有异味,故调整至公司园区内非工位区域办公,并未离开园区,且已向直属领导报备,离岗期间亦正常完成工作,不应被认定为旷工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本案中,李女士离岗系因孕早期先兆流产、孕吐反应严重,该理由具有客观合理性,且李女士提交了公司认可真实性的怀孕报备邮件截图、与领导沟通的聊天记录及工作成果等,可以显示李女士已向公司履行报备义务,离岗期间未离开工作园区并实际完成工作任务,公司亦正常发放该期间工资。
综上,法院判决李女士的离岗情形不符合旷工认定标准,且在员工处于孕期并有医疗证明的情况下,用人单位应给予必要的理解和支持,该公司的解除行为构成违法解除。
【以案为鉴】
女职工在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受到特殊劳动保护,是女职工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,更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,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、生育、哺乳降低其工资、予以辞退、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;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,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,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。
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甄艺艺表示,对于孕期女职工,尤其是孕期女职工出现先兆流产、孕吐等生理不适的特殊情况时,用人单位应结合其身体实际,作出灵活工作安排与人性化照顾,而非机械适用考勤规则、漠视女职工“三期”法定权益。
至于女职工“三期”期间离岗是否构成旷工的问题,甄艺艺介绍,需关注三个实质要件:一是有无正当理由,二是是否履行报备手续,三是是否实际提供劳动。仅凭“离开工位”这一表面行为,难以直接认定为旷工。
“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与执行,需坚守合法性与合理性双重原则,在保持制度刚性、维护用工秩序的同时,更要融入人文柔性、兼顾特殊群体权益。”法官提醒,用人单位在考勤管理、工作安排中,不应以单一标准机械评判“三期”女职工的劳动行为,需充分考虑其生理特点与身体状况,对其提出的灵活办公、临时休息等合理诉求积极协商回应,对身体不适的女职工及时给予必要的工作调整与人文关怀,避免因管理僵化触碰法律红线。
此外,劳动者尤其是处于“三期”期间的女职工,遭遇劳动权益侵害时,应强化证据意识、留存关键凭证。注意妥善保存孕期就医证明、休假建议书、与用人单位的沟通记录、工作成果台账、工资流水、考勤记录等证据配资网app官方最新版本介绍,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(高清扬、实习生 孟令启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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